马晓白律师亲办案例
非法经营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逾千万判处缓刑
来源:马晓白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3-22
浏览量:1479

案情简介:

上海某人民检察院指控:(一)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,被告人方某某、张某受北京易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易某某公司)控制人郭某某(另案处理)指示,在未取得证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先后在上海市虹口区、浦东新区租赁经营场所,以易某某公司分公司广某公司的名义,向35名投资人出售香港上市公司股票。经鉴定,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17,115,329.93元。赃款扣除广某公司经营及业务提成后均汇入易某某公司。(二)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4年4月至8月间,被告人方某某、张某以易某某公司名义对外承诺保本付息,向不特定投资人出售白银保本理财产品,共计1,370,000元,所得赃款均汇入易某某公司。

辩护意见:

1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、适用法律错误。被告人方某某应聘至易某某之前,该公司即已销售港股,且对其承诺有资质;被告人方某某所为是职务行为,且只是居间及代办,本人并无非法获利;

2、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,指控金额中的20万元没有汇款记录,根据被告人供述是投资人在港股投资中出现亏损后,易某某公司通过白银理财产品对其进行的补偿;

3、被告人方某某听命于公司实际控制人,所起作用较小,其地位与共犯中的从犯相似;

4、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,事发后积极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,并将提成等收入用于补偿投资者,认罪及悔罪态度诚恳。综上,建议对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。

判决结果:
一、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。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。)
二、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。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。)。
三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不足部分责令退赔。
被告人方某某、张某回到社区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服从监督管理,接受教育,完成公益劳动,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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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马晓白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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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8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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