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上海某人民检察院指控:(一)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,被告人方某某、张某受北京易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易某某公司)控制人郭某某(另案处理)指示,在未取得证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先后在上海市虹口区、浦东新区租赁经营场所,以易某某公司分公司广某公司的名义,向35名投资人出售香港上市公司股票。经鉴定,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17,115,329.93元。赃款扣除广某公司经营及业务提成后均汇入易某某公司。(二)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4年4月至8月间,被告人方某某、张某以易某某公司名义对外承诺保本付息,向不特定投资人出售白银保本理财产品,共计1,370,000元,所得赃款均汇入易某某公司。
1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、适用法律错误。被告人方某某应聘至易某某之前,该公司即已销售港股,且对其承诺有资质;被告人方某某所为是职务行为,且只是居间及代办,本人并无非法获利;
2、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,指控金额中的20万元没有汇款记录,根据被告人供述是投资人在港股投资中出现亏损后,易某某公司通过白银理财产品对其进行的补偿;
3、被告人方某某听命于公司实际控制人,所起作用较小,其地位与共犯中的从犯相似;
4、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,事发后积极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,并将提成等收入用于补偿投资者,认罪及悔罪态度诚恳。综上,建议对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。